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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介紹
課程內容多元化,配合醫療服務系統與業務之改變,人口結構改變,資訊與生物科技之發展,護理業務拓展、精進與角色之改變,整合醫療專業與技能,促使教學與實務界之統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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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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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業規定
大學部之課程安排均按教育部及國防部規定,修業期間四年,最低畢業學分為一三五學分,其中包括專門及相關必修科目九十七學分、通識必修與選修三十六學分(通識必修二十八學分、通識選修八學分)、專業選修最少二學分,軍事科目(八學分)學分不列入計算(見表一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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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表一)大學部護理學系各學年科目一覽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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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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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業規定
碩士班之課程修業期間二年可視需要延長二年,需修滿三十五至四十學分,其中包括專門必修科目十學分、共同必修科目十二學分、論文六學分,以及選修科目九至十四學分。茲按碩士班組別列述其課程科目(見表二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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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表二)碩士班課程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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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考試
(1)學位考試方式:分二階段
論文研究計劃口試:需於畢業前六個月(十一月三十日)之前通過審查,若審查不通過,則延長修業年限
論文口試:畢業前一個月進行(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),若審查不通過,則延長修業年限。
(2)審查委員會組成:
論文計劃及論文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為三到五人(含指導老師)。院外委員佔審查委員會之比率應為三分之一以上,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。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老師為宜,特殊情況可另外考慮。
(3)
學位考試進行程序:
論文研究計劃及論文考試一個月前(十月初及五月初),呈報考試委員會名冊。
考試前一週完成論文初稿,並分送每一考試委員。
口試報告三十分鐘至六十分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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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及離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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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繳交碩士論文及論文提要電子檔案:
論文經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,必需完全依照建議修改,或說明不修改之理由,經指導老師審查過後方能定稿。定稿之論文,依規定格式打印,送交本所平裝本一本以便存放於系圖書館。
論文提要電子檔案格式依教育部規定輸入電腦磁片(洽考核科),交本所二片,以便存放系圖及轉呈考核科存查。
完成上列(一)、(二)兩項,並辦妥離校手續後方發給學位証書。
(2) 畢業:本所研究生於完成學業後頒發護理碩士學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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